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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外包装废弃物立法的历程反光材料

发布时间:2022-07-20 04:04:07

国外包装废弃物立法的历程

国外的包装废弃物处理的立法管理以德国最具有代表性,大体可以分为三个发展阶段:

第一阶段,是处理、处置的立法管理。1972年6月颁布的《垃圾清除法》没有对废弃物产生进行制约,无处置要求,以至于在随后的十几年里,垃圾的增长率一直居高不下,保持20-35%的水平,给环境造成严重污染。

第二阶段,是从源头减少与末端处置相结合的立法管理。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,人们认识到环境的恶化与人类社会和经济活动密切相关,对环境污染的认识由末端的单纯治理转向到要控制源头。1986年对原《垃圾清除法》进行修改,出台了《关于避免和废弃物处置法》,相对于过去的注重废弃物清除,更优先考虑避免或减少废弃物的产生量,强调回收利用,仅对目前技术无法利用的废弃物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。在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,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,总体要求是:

(1)人与自然相和谐的生活方式;

(2)为持续发展制定政策,在制定社会、经济发展规划和法规政策时,要将环境与发展作为一个整体考虑;

(3)不损害环境的工业发展和适度的消费规模;

(4)管理目标的优先顺序应反映适用于环境与发展范畴;

(5)加强为发展的资源保护和管理。由此使得废弃物的立法管理又进入了一个崭新的、以强调与环境和谐兼容的、适应生态环境的物资闭合循环废弃物管理阶段。

第三阶段,是物质闭合循环与环境相容相结合的立法管理。德国于1994年9月颁布的《循环经济法》充分体现了上述指导思想,与传统的废弃物处置的不同点在于:

(1)强调资源综合利用、物质闭合循环的废弃物分层次管理原则。首先必须以避免产生为主,特别是减少其数量和毒性;其次必须从属于物质的回收利用;不能再利用的物质用于回收热量,作为可用能源;最后剩下的废弃物以环境相容的方式填埋。

(2)规定了物质闭合循环废弃物管理义务。产品生产者有避免、回收再利用和处置其废弃物的义务,提出了对产品整个生命周期负责的生产责任制义务;对所使用的包装物,只有对所产生的废弃物有正确的回收利用或合适处置的保证,经认可执行的,方可进入市场;有的产品应以有利于废弃物管理的方式提供了保证时,才可进入市场;当产品中有毒成分过高,难以处理,不能保证与环境相容,就不许进入市场流通;有的产品只有在标签上特别标明供复用或再利用时,方可进入市场流通;需要收取押金者,应标明要求;对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还规定了应承担回收的义务和有关费用。

(3)规定了为了保护环境避免废弃物的义务,即产品设计时就要考虑物质闭合循环、低耗、废弃物少等问题;鼓励消费者使用清洁生产的产品;废弃物有安全处置措施。

(4)规定了环境相容的废弃物最终处置方式和管理监督的要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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